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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了offer用人部门又反悔,HR该怎么办?
2017-3-20
来源:未知
点击数: 3597          作者:未知
  • 辛辛苦苦招的候选人

    用人部门说不要就不要了

    没有比这更糟心的事儿了

    招聘、面试、反复筛选终于找到了合适的候选人,用人部门一句“不要了”,发完的offer难道要说毁就毁?被逼无奈的HR又要出马了,选择了便利,就要承受相应的风险,这很公平。

    一、关于offer性质的界定

    offer,官方说法叫“录用通知书”,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邀请,offer上会注明公司提供的职位和待遇,表明用人部门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。

    在发offer时,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,候选人也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,这时候双方薄弱的关系似乎十分薄弱,可企业一旦想要毁约,那就要小心了。

    劳动契约并不是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开始的,而是企业向候选人发出“邀约”的时候,换句话说,offer也是企业的一纸合同。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:

  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。

    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用工之日对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整的,而候选人接受offer这件事是在用工之前,所以双方并不受《劳动合同法》制约,而是受到《合同法》的规定限制,因此,offer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。

    二、毁offer的法律风险你想好了吗?

    offer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,关键在于offer是否被候选人接受,如果候选人明确表示接受offer并认同其中条款,那契约生效;如果候选人拒绝了企业,或虽然接受了offer但要求变更上边的条件,那么,offer就不具有约束力了。

    企业毁offer这件事上,毕竟理亏,违法的同时也违背诚信,但法律也不能强制企业必须负责,offer是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,只能追回受害者在财产上的损失,如果有证据证明,是由于企业毁offer导致候选人财产遭到损失,那企业应该对候选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。

    三、关于毁offer的注意事项

    1、“撤回”和“撤销”差很远

    发出去的offer就像泼出去的水,如果企业想撤回邀约,必须在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”;如果想撤销要约,那么撤销通知须在“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”。所以,企业毁约要趁早,千万不要拖延。

    2、设置回复期限也是个办法

   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规避候选人迟迟不回复,公司也不方便毁约这种情况,通常会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,如果候选人在期限内不回复,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。

    3、offer与劳动合同的冲突

    另外,如果offer与劳动合同待遇出现不一致的情况,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,建议HR在实际操作中明确表示,在劳动合同签订后offer自动失效。或offer和录用条件不一致的话,以劳动合同为准,虽无必要,但还有永绝后患的好。

    毁offer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,也会伤害雇主品牌,给知情人不诚信的印象,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如果HR够专业、够重视,毁offer这种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,希望大家谨慎对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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