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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职后发现怀孕,劳动关系能否恢复?
2017-5-6
来源:未知
点击数: 3524          作者:未知
  • 离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6个月,劳动关系还能不能恢复?企业搬到外地了,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补偿?有了尘肺病但没确诊,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赔偿?公司名字变了,老板换了,员工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?就上述疑问,记者于近日在怀柔区法院采访时获得了答案。

    离职后才发现怀孕6个月,劳动关系不能恢复

    张某于2008年入职某房地产公司,担任设计专员。2014年7月26日,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为10067元。

    2015年12月23日,张某在《离职申请》上签字确认:“本人因个人原因,拟申请离职。请予批准。”同日,其与公司签订《劳动关系解除协议》,确定具体解除日期为2016年1月8日,并就张某薪酬、社保等截止日期达成一致意见。随后,公司将经济补偿金、员工关怀金共计95634元打入张某个人账户。

    离职一周后,张某得知自己怀孕已经6周,遂以在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,要求与公司恢复原有劳动关系,但遭到公司拒绝。

    法官说法

  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2条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、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这些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。本案中,双方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,且张某从公司足额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。

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10条规定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、支付工资报酬、加班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不存在欺诈、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,应当认定有效。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,当事人请求撤销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  综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,法院认为,张某在解除合同之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,是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意思表示真实、合法,双方签订的《劳动关系解除协议》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。现张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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