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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平招聘网课堂:试用期不合格的正确理解
2023-9-6
点击数: 544          作者:未知
  • 近日,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。下面就跟临平招聘网一起来看看吧!在这起案件中,一位名叫小李的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引发了双方的争议。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,最终公司同意支付赔偿金。然而,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试用期不合格问题,引发了我们对试用期的正确理解的思考。


    首先,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合法,并且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然而,在这起案件中,公司在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的情况下,口头约定了试用期,这违反了法律规定,应当认定为试用期约定无效。

    其次,试用期的期限约定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在这起案件中,小李的试用期为3个月,符合法律规定。


    然而,公司主张小李在试用期期间多次请假且未完成指标,因此被认定为“试用期不合格”。但是,在小李入职时,公司并未明确告知他关于试用期考核标准的内容。这是公司的疏忽和错误。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考察的阶段,录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标准应当在招用员工时明确告知,并且应当具体化、细化,以便在试用期结束后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。在这起案件中,公司未明确告知试用期考核标准,对于小李请假的批准也表明公司对其请假行为的默认,因此公司事后追究小李的请假行为是不合情理的。


    综上所述,对于试用期不合格的正确理解,首先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合法,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;其次试用期的期限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;最重要的是,录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告知员工,以便在试用期结束后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。


   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,企业在管理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,同时明确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,以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,避免因试用期管理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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